2008-03-14

专家异见:地方选举可走漏洞 苏丹全权掌管宗教和马来习俗

3月14日 傍晚5点59分



大选的政治海啸过后,一些原本不可能的政治议题或机会,如恢复地方选举,和非马来裔州务大臣或副州务大臣的可能性开始浮现。



不过,围绕在这项个课题的疑团仍挥之不去,一般人会问:是否一定要在国会修法才能恢复地方议会选举?是否州务大臣或副州务大臣非马来穆斯林不可?两位法律专家提出了他们与众不同的见解。



副州大臣职缺不符合宪法



马来西亚国际回教大学法律讲师阿杜阿兹巴里(Abdul Aziz Bari)表示,其实苏丹才是宗教和马来人习俗的事务的真正掌管人,而非州务大臣或副州务大臣。



“在宗教和马来人习俗的事务上,雪州苏丹不须要州务大臣或副州务大臣。”



这位宪法专家指出,副州务大臣职缺的延宕是不必要的,甚至是不符合宪法的。



昨日,公正党总秘书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正式上任雪兰莪州务大臣。可是,副州务大臣一职却悬而未决。



雪州苏丹机要秘书莫哈末慕尼尔(Mohamad Munir Bani)昨日同时指出,根据1959年雪州政府体制法的条文,苏丹是宗教和马来人风俗的首领,而州务大臣须要辅助苏丹执行这些功能,如此一来,副州务大臣应该是马来人而且是穆斯林。



不过,阿杜阿兹巴里却指出,宗教和马来习俗的事务完全落在苏丹的权限之内,除了马六甲、槟城、沙巴和砂劳越四个没有苏丹的州属之外,其余的情况都是如此。例外的四个州属则由最高元首来承担相关事务的责任。



“尽管苏丹可以自行裁决相关的事务,但宪法也容许成立一个理事会以从旁协助。”



“这就是一般知道的宗教理事会或宗教会议,它们负责管理宗教部门或宗教局。其他四州属和联邦直辖区,最高元首也有相同的建制。”



阿杜阿兹巴里补充说,若苏丹在相关事务须要协助,陛下还有州宗教师可以依靠。



“宪法将这些事务放置到苏丹专属权限以内的原因是相当清楚的,主要是历史因素,和防止宗教被政治化。”



如此一来,他认为,雪州皇室的解读与宪法精神出现了相当的矛盾。




可州宪报公布恢复地方选举




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律师德烈费南德兹(Derek Fernandez)在今天《太阳报》指出,法律存有漏洞,以致州政府可以在没有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引进地方政府选举。


一般的看法是,须要在国会获得多数,修改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节才能恢成功恢复地方选举。



不过,德烈费南德兹却说明,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4)节,各州当局只要通过公报公布,便可以让其下的任何地区豁免遵从该法令,或该法令的任何条款,或其子法。



如此一来,州政府可以援引这项条款,可以通过公报宣布,豁免遵从地方政府法令的第15(1)节,即允许州政权停止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款。



然后,州政府再援引联邦宪法第113(4)条款的权利,即联邦和州属法律可以授权选举委员会举行国会和州议会以外的选举,同时通过地方政府选举法令。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法令第5(1)节也是另一可行之道,它说明,州当局就地方选区范围和议员人数与选举委员会进行咨询以后,便可以通过公报宣布,指令州属内的城镇理事会、城镇议会、乡区议会的所有或部分成员,以选举方式就任,而非由州当局指派或提名。



他最后也建议,地方政府选举的推动应该分成两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节的原则指派新的、没有政治联系的议员,而市长或主席应该被应该被保留,以确保能够顺利过渡,除非他真的很不适任。



接着,第二步才举行选举推选议员,而市长或主席从能干的行政人员中挑选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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