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周泽南 | 4月2日 下午3点29分
雪兰莪州行动党双溪槟榔区州议员邓章钦(右图)指出,玻璃市及登嘉楼皇室干预州务大臣的委任事件显示,国阵实际上已失去了7个州属的统治权,并将失败的原因归咎到阿都拉“已出了名”的软弱上。
他 说:“国阵连玻璃市及登嘉楼的州务大臣人选都无法决定,而被逼接受皇室的委任,反映出它们不仅在大选中失去五州政权,如今恐怕连玻、登二州政权也要失守 了。我认为那是因为软弱“已出了名”的阿都拉,在皇权干政的事件上,尤其是登嘉楼一案,没有坚持苏丹举动与宪法不符的缘故。”
“如果巫统 最高理事会通过提案不接受登嘉楼苏丹的州务大臣人选,而苏丹依然一意孤行的话,将会导致宪法危机。到时,只要在州议会上对苏丹的人选投不信任票,事情就解 决了。如果首相不是软弱的阿都拉,结果将会不一样,后者缺乏政治意志,只能向当时的政治现实低头,结果巫统失败了。”
苏丹主观裁决权须受制衡
邓章钦也指出巫统失败的原因其实并不出现在宪法问题上。
他解释道:“马来西亚的君主立宪制和英国的国情不同。除了马六甲皇朝时,没有任何苏丹曾经统治过整个马来半岛,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前,国家是没有最高元首的。因此,以大马的情况而言,更应该叫著“宪立君主”,因为是宪法将君主的地位确立下来的。”
“不 仅最高元首必须遵循联邦宪法,同样的各州苏丹也得符合各州的宪法精神。苏丹虽是唯一有权委任州务大臣的人,但他必须受制于两个条件;其一,大臣人选必须是 中选的州议员,其二,他必须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因此,阿都拉较早时,表示登苏丹的决定不符合宪法,其实说对了,但是他没有继续坚持。”
“马 哈迪当年通过修宪削弱了皇室的权力,对国家民主而言,是进步的举动。因为回归民意很重要,皇权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在登嘉楼的事件中,该22名支持另一人 选担任大臣的巫统议员,确实具有民意代表性,因为竞选州议员首先必须经过法律的过滤,中选后又是经过选民的委托。苏丹推翻他们的决定,实际上是不尊重宪法 精神,苏丹所行使的主观裁决权(Discretion)必须受到监督和制衡。”
邓章钦还表示,如果将上述事件带上法庭,将会获得公正的解决。他说:“关于决定大臣人选问题,可考虑咨询总检察长或州法律顾问,由他们给予元首或苏丹劝告。也可以通过名文规定,确保大臣人选必须获得大多数议员支持。可是阿都拉没有采取法律途径,而是通过政治解决。”
“只争千秋,不争朝夕”
邓章钦也认为,回教党批评22名巫统州议员“背叛”苏丹,而没有捍卫宪法精神的作法,是他不能茍同的。
被询及霹雳州宪法规定大臣必得由马来人和回教徒来担任一事,邓章钦表示此封建的条文没有存在的价值,不过他表示:“由于这是国内政治过度期,民主行动党采取克制的态度,不去力争让非马来人任大臣,我们且只争千秋,不争朝夕。”
一些观众询问他对自己没能当选雪州大臣或行政议员有何意见,会不会是党内无法贯彻选贤与能的结果,邓章钦只轻描淡写的表示:“我想不仅民主行动党如此,各党都缺乏一个选贤与能的遴选机制。有了好的机制,选出的人才能符合民意加党意。”
邓 章钦是于昨晚假隆雪华堂楼上讲堂,由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与大马人民之声联办的“皇室干政?—谈民主转型及其挑战”讲座会上发表上述谈话。同台演讲 者还包括人民之声执行总监叶瑞生和董教总法律顾问暨《独立新闻在线》行政总裁饶仁毅,主持人则为民权委员会委员廖国华。该场讲座座无虚席,获得至 少300名听众的踊跃参与。
饶仁毅:违反民主却不违宪
董 教总法律顾问暨《独立新闻在线》行政总裁饶仁毅(右图),则从从历史的角度反思宪政架构的草创及其意涵,和目前联邦宪法以及州宪法有关君权的规定,让公众 对课题背景具备深一层的理解。他强调选后的皇权干政风波是国家宪法要进步,所免不了的磨合期,并提出登苏丹干政举动虽违反民主原则,却不违宪。
他说:“我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前提,是必须有君主,既最高元首和苏丹。但没有君主的国家也可以实行君主立宪,如新加坡、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内阁制,委任的虚位总统。这些总统的地位和元首一样,其他如中共的国家主席也一样,相等于君主地位。”
“美国的总统制并非传统的民主制度,而英国的内阁制是经过了千年的磨
合,君主和贵族、贵族与平民的角力才演变而来的,而且演变依然在继续发生。内阁制产生于1006年,开始时并没有明确的三权分立,而只有绝对的皇权。后来过度到贵族掌权时,只设贵族院(House of Lords)的议会,来分薄了君主的权力。”
“平民院(House of Common)形成后,下议院才形成另一个权力中心。在目前的英国内阁制,名义上统治国家的还是英女皇,但首相组织内阁的人选,必须获得下议院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在马来西亚的疑问存在于,究竟元首或苏丹在宪法上的地位如何?”
新政府成立前国家交君主掌权
饶仁毅表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元首是虚位的,首相掌实权,可是在国会解散至到新政府成立期间的空档,却有待宪法来填补。他说:“联邦宪法第40条说明,元首可以他的意志(Discretion),做以下事情:
A)委任首相。未委任首相前,元首要听谁的劝告,是一个疑问。
B)可以不同意国会解散。意味著在新任首相出现之前,元首的权力是很大的。
他表示登嘉楼有三部宪法,第6章规定苏丹是唯一具决定大臣和所有州内部长的人。第29章也规定大臣人选只由苏丹决定,唯第14条冲淡了苏丹的绝对权力,它规定二条件:
A)委任的大臣必须是中选议员
B)他必须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
饶 仁毅表示,问题出在于谁能判断受苏丹委任的大臣,是否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他说:“22名巫统州议员原本支持和苏丹委任人选相反的议员来担任大臣,过 后又反过来支持苏丹的决定。所以,最后沦为主观判断。如果要有有效的民主约束力,有效的动作就是通过选举选出大臣人选。就能解决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的 事项沦为苏丹主观判断的问题。”
他表示,声称登州苏丹干政举动已违反民主原则是没争议的事实,但却不能说他违反宪法。他也建议若要迈向民主的遴选机制,应该通过选举选出国会执政党领袖。
雪兰莪州行动党双溪槟榔区州议员邓章钦(右图)指出,玻璃市及登嘉楼皇室干预州务大臣的委任事件显示,国阵实际上已失去了7个州属的统治权,并将失败的原因归咎到阿都拉“已出了名”的软弱上。
他 说:“国阵连玻璃市及登嘉楼的州务大臣人选都无法决定,而被逼接受皇室的委任,反映出它们不仅在大选中失去五州政权,如今恐怕连玻、登二州政权也要失守 了。我认为那是因为软弱“已出了名”的阿都拉,在皇权干政的事件上,尤其是登嘉楼一案,没有坚持苏丹举动与宪法不符的缘故。”
“如果巫统 最高理事会通过提案不接受登嘉楼苏丹的州务大臣人选,而苏丹依然一意孤行的话,将会导致宪法危机。到时,只要在州议会上对苏丹的人选投不信任票,事情就解 决了。如果首相不是软弱的阿都拉,结果将会不一样,后者缺乏政治意志,只能向当时的政治现实低头,结果巫统失败了。”
苏丹主观裁决权须受制衡
邓章钦也指出巫统失败的原因其实并不出现在宪法问题上。
他解释道:“马来西亚的君主立宪制和英国的国情不同。除了马六甲皇朝时,没有任何苏丹曾经统治过整个马来半岛,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前,国家是没有最高元首的。因此,以大马的情况而言,更应该叫著“宪立君主”,因为是宪法将君主的地位确立下来的。”
“不 仅最高元首必须遵循联邦宪法,同样的各州苏丹也得符合各州的宪法精神。苏丹虽是唯一有权委任州务大臣的人,但他必须受制于两个条件;其一,大臣人选必须是 中选的州议员,其二,他必须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因此,阿都拉较早时,表示登苏丹的决定不符合宪法,其实说对了,但是他没有继续坚持。”
“马 哈迪当年通过修宪削弱了皇室的权力,对国家民主而言,是进步的举动。因为回归民意很重要,皇权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在登嘉楼的事件中,该22名支持另一人 选担任大臣的巫统议员,确实具有民意代表性,因为竞选州议员首先必须经过法律的过滤,中选后又是经过选民的委托。苏丹推翻他们的决定,实际上是不尊重宪法 精神,苏丹所行使的主观裁决权(Discretion)必须受到监督和制衡。”
邓章钦还表示,如果将上述事件带上法庭,将会获得公正的解决。他说:“关于决定大臣人选问题,可考虑咨询总检察长或州法律顾问,由他们给予元首或苏丹劝告。也可以通过名文规定,确保大臣人选必须获得大多数议员支持。可是阿都拉没有采取法律途径,而是通过政治解决。”
“只争千秋,不争朝夕”
邓章钦也认为,回教党批评22名巫统州议员“背叛”苏丹,而没有捍卫宪法精神的作法,是他不能茍同的。
被询及霹雳州宪法规定大臣必得由马来人和回教徒来担任一事,邓章钦表示此封建的条文没有存在的价值,不过他表示:“由于这是国内政治过度期,民主行动党采取克制的态度,不去力争让非马来人任大臣,我们且只争千秋,不争朝夕。”
一些观众询问他对自己没能当选雪州大臣或行政议员有何意见,会不会是党内无法贯彻选贤与能的结果,邓章钦只轻描淡写的表示:“我想不仅民主行动党如此,各党都缺乏一个选贤与能的遴选机制。有了好的机制,选出的人才能符合民意加党意。”
邓 章钦是于昨晚假隆雪华堂楼上讲堂,由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与大马人民之声联办的“皇室干政?—谈民主转型及其挑战”讲座会上发表上述谈话。同台演讲 者还包括人民之声执行总监叶瑞生和董教总法律顾问暨《独立新闻在线》行政总裁饶仁毅,主持人则为民权委员会委员廖国华。该场讲座座无虚席,获得至 少300名听众的踊跃参与。
饶仁毅:违反民主却不违宪
董 教总法律顾问暨《独立新闻在线》行政总裁饶仁毅(右图),则从从历史的角度反思宪政架构的草创及其意涵,和目前联邦宪法以及州宪法有关君权的规定,让公众 对课题背景具备深一层的理解。他强调选后的皇权干政风波是国家宪法要进步,所免不了的磨合期,并提出登苏丹干政举动虽违反民主原则,却不违宪。
他说:“我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前提,是必须有君主,既最高元首和苏丹。但没有君主的国家也可以实行君主立宪,如新加坡、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内阁制,委任的虚位总统。这些总统的地位和元首一样,其他如中共的国家主席也一样,相等于君主地位。”
“美国的总统制并非传统的民主制度,而英国的内阁制是经过了千年的磨
合,君主和贵族、贵族与平民的角力才演变而来的,而且演变依然在继续发生。内阁制产生于1006年,开始时并没有明确的三权分立,而只有绝对的皇权。后来过度到贵族掌权时,只设贵族院(House of Lords)的议会,来分薄了君主的权力。”
“平民院(House of Common)形成后,下议院才形成另一个权力中心。在目前的英国内阁制,名义上统治国家的还是英女皇,但首相组织内阁的人选,必须获得下议院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在马来西亚的疑问存在于,究竟元首或苏丹在宪法上的地位如何?”
新政府成立前国家交君主掌权
饶仁毅表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元首是虚位的,首相掌实权,可是在国会解散至到新政府成立期间的空档,却有待宪法来填补。他说:“联邦宪法第40条说明,元首可以他的意志(Discretion),做以下事情:
A)委任首相。未委任首相前,元首要听谁的劝告,是一个疑问。
B)可以不同意国会解散。意味著在新任首相出现之前,元首的权力是很大的。
他表示登嘉楼有三部宪法,第6章规定苏丹是唯一具决定大臣和所有州内部长的人。第29章也规定大臣人选只由苏丹决定,唯第14条冲淡了苏丹的绝对权力,它规定二条件:
A)委任的大臣必须是中选议员
B)他必须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
饶 仁毅表示,问题出在于谁能判断受苏丹委任的大臣,是否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他说:“22名巫统州议员原本支持和苏丹委任人选相反的议员来担任大臣,过 后又反过来支持苏丹的决定。所以,最后沦为主观判断。如果要有有效的民主约束力,有效的动作就是通过选举选出大臣人选。就能解决获得绝大多数议员的认同的 事项沦为苏丹主观判断的问题。”
他表示,声称登州苏丹干政举动已违反民主原则是没争议的事实,但却不能说他违反宪法。他也建议若要迈向民主的遴选机制,应该通过选举选出国会执政党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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