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申请返国案”今日在上诉庭开审,上诉庭三司刘国明、阿都马列依萨(Abdul Malek Ishak)和苏莱曼道勿(Sulaiman Daud)聆听上诉方和答辩方约一小时半的陈词后,宣布将另择日期下判。
“陈 平申请返国案”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民主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mocratic Lawyers)特别派出资深律师沙玛(Jitendra Sharma,右图左)和皮尔斯(Michael Pierce,右图右)前来我国观察审讯。
马来西亚政府与马来亚共产党在1989年12月2日签署合艾和平协议,允许放下武器走出森林的马来亚共产党成员返马居留和定居;可是,迄今我国政府仍以“陈平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拒允现年已85岁的陈平(原名王文华)回到祖国马来西亚。
吉隆坡高等法院在去年7月31日裁决,马来亚共产党总书记陈平必须在14天内出示其报生纸及公民权证件,证明他是马来西亚公民,才能继续他起诉马来西亚政府的诉讼。
陈平(左图)的义务律师团拉惹阿兹(Raja Aziz Addruse)、达山星(Darshan Singh)、陈国强及梁卓经不满高庭的裁决,遂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由于上诉庭只负责评估高庭谕令陈平提呈报生纸和公民权是否正确,即使上诉庭裁决陈平无需出示上述证件,陈平返国的申请仍需回到高庭审讯。
目前定居曼谷的马来亚共产党总书记陈平,与其祖国马来西亚依旧相距遥远。
请求法庭考量亲友证词
拉惹阿兹(右图)今日向上诉庭三司指出,合艾和平协议注明,“在马来西亚出生(Malaysian origin)”的马来亚共产党党员被允许在马来西亚定居和拘留,且被允许依据马来西亚法律申请公民权,我国应遵守国际协定,允许陈平在内的马来亚共产党党员返国。
他 告诉三司,陈平的报生纸早在早年躲避英方的逮捕时被搜走,因而无法出示报生纸证明他在马来亚出生。可是,和平协议只说明被允许返国的马共党员必须“在马来 西亚出生”,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Malaysian citizens),因此报生纸遭搜走的陈平无需提呈证件证明他是马来西亚公民,反之法庭应考量亲友证明陈平在马来西亚成长的证词,兹证明陈平在马来西亚 出生。
拉惹阿兹提出,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人未必是马来西亚公民,陈平提出上诉的基础,乃他在马来西亚出生,甚于他是马来西亚公民。
他认为,高庭无权谕令申请人在14天内提呈相关证件,且提出如果申请人无法出示证件则宣布撤销案件。
他也引述法律评论指出,申请人在监管期间(under custody),他的文件应由他方提供,“我已经没有收这些文件了”不该是没法交出文件理由。
国家注册局早前已向高庭证实,该局没有陈平的报生和公民权纪录。
拉惹阿兹今日在上诉庭重申,陈平的报生纸在他早年逃亡时遭英方搜走。
有鉴于此,他认为,高庭可以发出庭令,要其他单位搜查相关文件的下落,而非命令申请人在14天内出示文件了事。
他说:“这已非一项自动发现(automatic discovery),法庭需要发出庭令。如果任何人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法庭有权力发出任何庭令,以便正义得以伸张。”
联邦律师:需证明是公民
代 表马来西亚政府上庭答辩的高级联邦律师阿兹莎娜瓦威(Azizah Nawawi,右图)指出,陈平向马来西亚政府申请护照回国聆审时曾提出,陈平在马来西亚出生,也是一名“马来西亚公民”,因此政府应允许他回国,在审讯 后期其律师团才开始援引“马来西亚出生”(Malaysian origin)一词。
为此,阿兹莎认为,陈平申请返国,是基于他是“一名马来西亚公民”,为此证明陈平是否马来西亚公民是至关重要的。
她补充,和平协议也有区分公民与非公民,由此可见公民权的重要性。
陈 平在1923年出生,现年85岁。
他在16岁即加入马共,1947年起出任马共总书记至今,乃在位最久的共产党领导人。
他曾率部队支持英军抗日,获颁发战 功勋章,后又以领军反抗英殖民地统治而被英人列为头号通缉犯,并长期遭警方追捕,至1989年马来西亚、泰国和马共三方签署合艾和平协议为止。
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双方在1989年12月2日签署的合艾和平协议列明,马来西亚籍马共成员可以返回马来西亚定居,甚至非马来西亚籍马共成员也获准来马定居,交换条件是马共解散它在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武装部队。
马共武装部队解散后,一些马共成员成功回马定居,包括马共中委依布拉欣仄(Ibrahim Chik),可是政府却以“陈平为国家安全威胁”为由,禁止陈平返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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