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玛(左图)今天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会议室召开记者会时表示,陈平曾在1989年代表马来亚共产党与马来西亚政府及泰国政府签署《合艾和平协议》,如今马来西亚政府不准陈平(原名王文华)返国,除了政治因素之外,他看不出还有什么其他原因。
他说:“陈平声称他在马来西亚出生,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曾被褫夺公民权,毫无疑问这项审讯含有政治意味。陈平申请返国仅仅是维护他在许多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返国权利(Right to Return to his homeland)。”
马来西亚、泰国及马来亚共产党曾在1989年12月2日签署《合艾和平协议》,根据该协议,放下武器走出森林的马共成员可返马居留和定居,不过我国政府迄今仍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不准已85岁高龄的陈平回到祖国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上诉庭昨天审理陈平申请返国案,沙玛曾到法院观察审讯;另一名也到法院观察审讯的国际民主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mocratic Lawyers)成员皮尔斯(Michael Pierce)及马来西亚人民之声(SUARAM)执行主任叶瑞生今天也出席了记者会。
审讯对陈平有利
沙玛披露,他是在去年注意到“陈平申请返国案”,并在2007年1月4日发表文告呼吁马来西亚政府允许陈平返国,并引述许多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返国权。
当沙玛知道陈平的案件因技术原因遭否决时,他非常惊讶,因此当获知“陈平返国案”昨日在上诉庭审讯时,国际民主律师协会便他和皮尔斯前来观察审讯过程;他们将把观察所得写成报告供人阅读。
吉隆坡高等法院在去年7月31日裁决,马来亚共产党总书记陈平必须在14天内出示其报生纸及公民权证件,证明他是马来西亚公民,才能继续他起诉马来西亚政府的诉讼。
陈平的义务律师团拉惹阿兹(Raja Aziz Addruse)、达山星(Darshan Singh)、陈国强及梁卓经不满高庭的裁决,遂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由于上诉庭只负责评估高庭谕令陈平提呈报生纸和公民权是否正确,即使上诉庭裁决陈平无需出示上述证件,陈平返国的申请仍需回到高庭审讯。
根据皮尔斯(左图)的观察,在昨日的审讯中,陈平的代表律师团提出了相当有力的论点,他相信上诉庭的判决可能会对陈平有利。
若陈平上诉得值,该案将回到高等法院继续审讯;若上诉失败,陈平则必须上诉到联邦法院。由于上诉庭择日再判,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届时将再派观察团前来观察。
皮尔斯表示,国际民主律师协会相信法治精神,而陈平在法治下有权返国。
陈平曾代表马来亚共产党与泰马两方政府签署和平协议,而在协议中,特别提及马共成员的返国权,马来西亚政府应该遵守该条约的精神。
“返国案”尚未正式审讯
至于经政治介入后,陈平能否得到公平审讯,两位资深律师异口同声地说,审讯根本尚未正式开始;皮尔斯解释道,这是因为陈平的申请从一开始就被法院以技术原因否决了。一旦审讯回到高等法院,他希望陈平能得到公平的审讯。
沙玛也补充道,虽然一些证据已足以证明他的身份及他有返国的权利,但目前的问题在于陈平还没有机会证明他有返国的权利。
记者问,马来西亚政府不准陈平返国是否违反《合艾和平协议》,皮尔斯说,这也是陈平代表律师团的论点,因为若执行该条约,陈平确实有权返国。
沙玛也补充道,这份和平协议是份国际协议,因为泰国政府也参与其中,因此马来西亚政府也违反了这份国际协议。
无论是否公民皆可在马定居
人民之声执行主任叶瑞生在记者会上也透露,《合艾和平协议》也阐明,马来西亚藉或非马来西亚藉马共成员,可在马来西亚定居,因此没有理由不让陈平返国。
《合艾和平协议》的中“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之间关于执行停止对抗协议的行政安排”第五条第一项,提到在马来西亚居留的问题,阐明马共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在预定的泰国地点居住至少六个月之后,如果愿意的话,可以获准在马来西亚居留。
第五条第二项则阐明,非马来西亚藉的马共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在预定的泰国地点居住至少六个月之后,如果愿意的话,可以获准在马来西亚居留。
叶瑞生也补充道,我国去年刚庆祝了独立五十周年纪念,但是政府迄今都没有承认陈平在推动马来亚独立时的贡献;“政府应该尊重陈平的返国权,让他返国”。
另一方面,国际民主律师协会将于今年九月在马来西亚举办一场有关返国权的国际研讨会,不过沙玛强调这不是单为陈平主办的研讨会,毕竟许多巴勒斯坦人民也面对无法返国的情况。
国际民主律师协会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设立于1946年9月24日,创办人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起草人卡欣(Rene Cassin);该协会积极参与反战、反侵害人权、反种族主义、反殖民等工作,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成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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